二級建造師復習資料:試用期
試用期:
(1)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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