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
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也由不同于目然人的特點,主要表現(xiàn)為:
(1)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由法人的機關和工作人員或代理人行使。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通常是由自己實現(xiàn)的,法人則不同,法人作為社會組織,其自身不能行為,必須經(jīng)自然人代其為之。所以法人的權利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機關和工作人員或者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xiàn)。法人的機關一般由權力機關、執(zhí)行機關和監(jiān)督機關三部分組成。
(2)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濫用。
。3)法人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人的目的、性質和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相對人的利益。前文已述及,法人的設立目的,構成了對其行為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必須在民事活動中尊奉這一目的,從事與其性質相符合的行為,誠實信用地遵守其章程。法人在與相對人進行交易的時候,應將其可以行使的權利范圍予以公示,以保護相對人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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