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變動,就物權自身而言,指物權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就權利主體而言,是指物權的取得、喪失和變更。物權的變動,是物權的法律效力的發(fā)生。發(fā)生物權變動法律效力的法律要件,是物權上的法律要件。物權法上的法律要件包括物權的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要件。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要件主要指民法上的混同、時效、先占、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fā)現(xiàn)、添附、加工等,以及民法以外的公用征收和沒收等。
物權的取得
物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具體說明如下:
1.物權的原始取得 物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據(jù)他人既存的權利而直接取得物權。以事實行為而取得物權者,一般屬于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物權,并非繼受他人的權利,也與他人的權利無關。原始取得的效果是,原存在于物權標的上的一切負擔因原始取得而消滅,原來的物權人不得對其主張權利。例如,添附、埋藏物發(fā)現(xiàn)、遺失物拾得等,屬于物權的原始取得。
2.物權的繼受取得物權的繼受取得是指依據(jù)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的物權。以法律行為而取得的物權,一般屬于繼受取得。因買賣、贈與而取得的物權,即為繼受取得。
根據(jù)繼受方法的不同,繼受取得可分為移轉的繼受取得與創(chuàng)設的繼受取得,根據(jù)繼受范圍和形態(tài)的不同,繼受取得可分為特定繼受取得與概括繼受取得。移轉的繼受取得是指將他人的物權依其原狀移轉而取得,如以買賣、贈與而取得物權;創(chuàng)設的繼受取得是指在物權標的物上創(chuàng)設定限物權而取得,如土地所有權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步他人設定抵押權。特定的繼受取得是指對特定標的物的繼受取得,如以買賣、贈與而取得;概括的繼受取得是指將他人的權利義務不限于特定物而予以全部繼受,如因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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