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要充分結合爭議產生的原因,考慮爭議土地的歷史狀況及經歷的變革,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妥善處理爭議。權屬爭議的產生多數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從歷史上看,土地權屬大變動時期,也就是遺留問題最多的時期?梢詫⒔▏蟮耐恋貦鄬僮儎訒r期分成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六十條)的公布實施。農村土地出現大變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轉為集體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轉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后一段時期確定土地權屬的依據主要是當時的行政命令,現在往往難以找到方案記載。這段時期可以稱為平調土地使用時期。
第二階段,從1962年到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頒布。這個時期土地權屬的特點是,用地以協議方式為主,一般不經批準。
第三階段,從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的發(fā)布。此階段的特點是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村建房亂占、濫用耕地的現象嚴重。農村中不少干部群眾,存在集體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錯誤觀念,有的發(fā)展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不搞規(guī)劃,不履行審批手續(xù),隨意占用;有的干部以權代法,隨意批準用地甚至自批自用;有的單位多征少用、早征遲用或征而不用;還有的違反憲法規(guī)定,買賣、租賃和擅自轉讓土地。對此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了上述《通知》,對亂占耕地、濫用土地進行了認真的檢查和清理。
因此,在爭議解決中,可以針對具體的歷史情況,將《土地改革法》、《六十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等歷史性文件和《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等規(guī)章,作為認定不同歷史時期法律關系事實及其合法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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