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責任承擔問題
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發(fā)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合同法》第281條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fā)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guī)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于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于為自身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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