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債權人轉讓權利
1)債權轉讓的概念。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
2)債權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規(guī)定,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是指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fā)生轉讓。
·《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依據上述規(guī)定,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合同權利轉讓而處于不利地位,債務人得以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亦得以對抗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
·《合同法》第83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行使。依據規(guī)定,既然受讓人接受了讓與人的債權,那么,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讓人對于讓與人基于同一債權而應該承擔的義務也應承受,包括債務人的清償抵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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