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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土地國有化奠基時期
在1949一1952年間,人民政府成立,相繼沒收了國民黨政府的地產和官僚資本家、大地主、戰(zhàn)爭罪犯等的地產,將其轉為國有,奠定了社會主義城市土地國有化的基礎。這一時期城市地權除了取消了永佃權和永租權外,基本沿襲了解放前的構架,其具體內容如下:
所 有 權 他 項 權
國 鄉(xiāng) 私 抵 地 地
有 村 有 押 役 上
公 權 權 權
有
2、城市土地基本國有化時期
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化是在一系列政治運動中逐步實現的。從1953年至1966年,通過對農業(yè)、手工業(yè)、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的三大改造和對出租私有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逐步使城市土地基本國有化。
“三大改造”和“私房改造”不僅使我國城市國有土地從數量上轉化為絕對優(yōu)勢,而且使人們的社會觀念發(fā)生了歷史性的轉變。“聚財購地,添置房產”已不再是廣大市民追逐奮斗的目標。以房產或地產謀取收益的活動也逐漸收斂匿跡。房地產市場行為從公開轉向隱蔽。城市土地的所有制處在分崩離析之中。
這時地權結構漸趨模糊,反映出土地經濟關系不夠明朗的客觀狀況。土地國有所有權迅速上升為主要權種。這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卻又沒有任何明確界定的權利。這種權利雖然名義上屬于國家,但沒有固定、明確的產權代表,權利的行使實際掌握在各有關部門及其行政領導手中。
這時的土地私有者不再向地上權人提出地租要求,國有土地所有者對地上權人也僅收取時斷時續(xù)僅具象征意義的使用費。因此,這時的地上權逐漸消失或為土地使用權所吸收。土地典權和土地抵押權除在歷史形成的舊的經濟關系中維系外,不再有這類經濟行為出現。“地權”觀念在社會上被沖洗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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