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取土坑作蒸發(fā)池時與路基坡腳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10m.面積較大的蒸發(fā)池至路堤坡腳的距離不得小于20m,坑內水面應低于路基邊緣至少0.6m.
2)坑底部應做成兩側邊緣向中部傾斜0.5%的橫坡。取土坑出人口應與所連接的排水溝或排水通道平順連接。當出口為天然溝谷時,應妥善導人溝谷內,不得形成漫流,必要時予以加固。
3)蒸發(fā)池的容量不宜超過200~300m³,蓄水深度不應大于1.5~2.0m.池周圍可用土埂圍護,防止其他水流人池中。
4)蒸發(fā)池的設置不應使附近地區(qū)泥沼化及影響當?shù)丨h(huán)境衛(wèi)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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