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考試復習知識點:DAB的任命
DAB的任命
在許多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雙方往往愿意采用DAB或DRB(糾紛審議委員會)方式解決爭議。這不同于調(diào)解,也不同于仲裁或訴訟。在FIDIC合同中采用的是DAB方式。
根據(jù)工程項目的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爭端裁決委員會可以由1人、3人或者5人組成,任命方式有3種:
?。?)常任爭端裁決委員會。
?。?)特聘爭端裁決委員會:由只在發(fā)生爭端時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員組成,他們的任期通常在DAB對該爭端發(fā)出其最終決定時期滿。
?。?)由工程師兼任。
DAB的成員一般為工程技術(shù)和管理方面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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