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核心考點:建設工程擔保制度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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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1)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保證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a、一般保證:指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消償債務的保證方式。
b、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
c、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不能做保證人的組織
a、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b、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c、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保證責任
a、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b、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c、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5)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種類
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款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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