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15:05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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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概念和特點
按照調解主體的不同,調解可分為調解機構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法院調解等。
調解具有如下特點:
1)調解以雙方自愿為前提《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2)調解應堅持合法性原則《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調解具有高效性及解決糾紛的徹底性與仲裁、訴訟相比,調解對于程序的要求相對寬松,調解解決爭議的效力也相對較高,爭議雙方不至于陷入諸多程序性問題,或諸多事實真?zhèn)蔚淖C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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