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3 13:4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投標人的分類及基本要求
投標人分為三類: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組織;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亦稱自然人。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具備響應招標和參與投標競爭兩個條件后,才能成為投標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特定招標項目有興趣,愿意參加競爭,并按合法途徑獲取招標文件,但這時法人或其他組織還不是投標人,只是潛在投標人。所謂響應招標,是指潛在投標人獲得招標信息或投標邀請書后,購買招標文件,并編制投標文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參加投標的活動。
潛在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約定,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遞交投標文件,對訂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約。潛在投標人一旦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就成為投標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是成為投標人的一般條件。要成為合格投標人,還必須滿足兩項資格條件,一是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不同行業(yè)及不同主體的投標人資格條件;二是招標人根據項目本身要求,在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規(guī)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
3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yè)、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tài);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guī)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6個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要求,在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從資質、業(yè)績、能力、財務狀況等方面作出一些規(guī)定,并依此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投標人必須滿足這些要求,才有資格成為合格投標人,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與投標。同時,《招標投標法》也禁止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及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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