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計價知識:機械土方部分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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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土壤中礫石比例大于30%,或遇多年沉積的砂礫及泥礫層石質時,不再執(zhí)行機械土方綜合基價,改為執(zhí)行機械明挖出渣綜合基價。
(2)鏟運機鏟運壓實的堆積土、砂時,執(zhí)行三類土綜合基價。
(3)推土機推運未經壓實的堆積土時,按一、二類綜合基價乘以系數0.87執(zhí)行。
(4)當土壤天然含水率大于25%時,綜合基價中的人工、機械乘以系數1.15。若天然含水率大于40%時,另行計算。但當采用井點降水的方法降低地下水位后,不論實際含水量為多少,均不再考慮含水量造成的降效影響。
(5)當機械挖土方的單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時,綜合基價應乘以系數1.10。
(6)當推土機推土或鏟運機鏟土土層平均厚度小于300mm時,綜合基價中推土機臺班用量乘以系數1.25,鏟運機臺班用量乘以系數1.17。
(7)當挖掘機在墊板上進行作業(yè)時,綜合基價中人工、機械乘以系數1.25。綜合基價內不包括墊板鋪設所需的工料、機械消耗。
(8)當開挖深度超過5m,采用反鏟挖掘機施工時,相應綜合基價中挖掘機臺班數量乘以系數1.09。
(9)當采用機械開挖樁間土方時(不包括空樁部分),綜合基價中人工及機械(不包括自卸汽車及灑水汽車)乘以系數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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