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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12:00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施工過程中,與項目法人相關的索賠主要為承包商向業(yè)主提出的索賠以及業(yè)主向承包商的反索賠。
1.承包商向業(yè)主提出的索賠
(1)工期索賠
由于非承包商責任的原因而導致施工進度延誤,要求批準展延合同工期的索賠。主要有以下情況:增加新的工程項目或工程量;不可抗拒的天災影響了進度;施工條件與標書描述有不一致的地方;由于業(yè)主或監(jiān)理單位對施工進度的干擾或影響等等。
(2)經濟索賠
承包人向業(yè)主或監(jiān)理工程師要求補償自己的額外費用支出或者賠償損失的索賠。主要牽涉到人工費、材料費用、機械設備費用、低值易耗品費用、工地管理費用、總部管理費用以及其他間接費。
(3)綜合索賠
綜合索賠是對某一事件,承包商對費用賠償與工期延長索賠。
2.業(yè)主向承包商的反索賠
當業(yè)主因承包商責任原因而受到損害時,業(yè)主可以提出的索賠。主要有延期反索賠、施工缺陷反索賠以及因延期新增監(jiān)理費、不合格材料或設備重復檢測費等其他損失反索賠。
反索賠的目的為利用反索賠來制約承包商提出的索賠,以取得項目實施的主動權,同時抓住承包商在施工中的缺陷向承包商提出索賠,以減少向承包商付款,利于工程投資控制。
在工程招標時,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為規(guī)避風險,經常提出反索賠條款,如主要負責人不在工地一天罰款多少,主要人員變更罰款多少,工期延誤一天返款多少等等。
而這些現(xiàn)象在過程中常有發(fā)生,合同條款在執(zhí)行過程中往往難以執(zhí)行,導致在歷次審計、稽查過程中被認為合同管理失效,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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