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在國有土地范圍內(nèi)進行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用手續(xù)轉(zhuǎn)化為國有土地后才能出讓。
(2)地下的各類自然資源、礦產(chǎn)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之列。
(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可以是“生地”,即待開發(fā)的土地,也可以是已完成市政設施的“熟地”即實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例題: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zhuǎn)讓制度,但不包括( ABD )。
A.地下資源B.埋藏物C.土地處分權D.公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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