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
1.擬定土地征收方案
由擬征收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2.審查報批和公告
將土地征收方案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征地方案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地途徑、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補償登記的期限等。公告形式有張貼、廣播、報紙、電視等。
3.制定補償和安置方案
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4.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公告并進行必要的修改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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