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組織形式和審理方式
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后,決定立案審理,引起第一審程序的開始。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轄權限,對案件進行的初次審理。
1.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合議庭是實現合議制審判制度的基本組織形式。合議庭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二是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具有與審判員同等的權利。合議庭的人數必須是3人以上的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行政審判庭庭長指定合議庭中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擔任審判長。合議庭在審判長組織領導下進行活動。合議庭成員平等,對于案件的調查、審理、裁判以及其他重要問題,由全體成員共同研究,按照多數決定原則作出裁決。
2.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下,合議庭在審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審理行政案件的整個過程。在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進行書面審理,應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最主要的形式。
開庭審理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同時在法院的開庭地點參加訴訟活動;
2)當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各項訴訟權利;
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必須公開在法庭上調查核實,凡未經法庭調查核實的事實和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4)開庭審理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有一定的場所作為審判法庭,程序包括開庭前的準備、出庭情況審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判決、公開宣判等階段。
開庭審理有兩種方式:
1)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必須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有兩層涵義:一是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即案件的審理須在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進行;二是對社會公開,即開庭審理活動允許社會上與案件無關的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公開審理是開庭審理的主要形式。
2)不公開審理。在開庭審理時,只允許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不允許群眾旁聽,不準記者采訪報道。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未成年人、商業(yè)技術秘密的案件也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是開庭審理原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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