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涵義與特征
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稱申請執(zhí)行人和被申請執(zhí)行人。當事人的不同稱謂,表明其在不同訴訟程序中所處的訴訟地位及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的訴訟義務。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凡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為了向人民法院提供客觀事實及翻譯活動的人,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均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
。2)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包括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凡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就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
。3)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不是當事人。
(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而作出的,因而對他們有拘束力。這一特征是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重要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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