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一律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參與行政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社會民眾可以通過公開的行政程序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公開原則是行政程序法的生命。只有將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納入社會公眾的廣泛監(jiān)督之下,才可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銜私舞弊。公開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行使行政權的依據必須公開這里的“依據”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如果行使行政權的依據是抽象的,必須事先以法定式向社會公布。如美國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條規(guī)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任何人服從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于《聯邦登記》上的任何文件,也不應使其受到此種文件的不利影響……”如果行使行政權的依據是具體的,必須在作出決定以前將該依據以法定形式告知相關的行政相對人。我國《行政處罰法》已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
2.行政信息公開行政信息的公開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應當及時、迅速地向其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和資料,除非法律有不得公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公開的范圍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使行政機關盡可能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3.行政過程公開行政過程公開并不是要求行政機關將整個行政程序都讓行政相對人參與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幾個決定或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和義務的階段前后,讓行政相對人有參與或者了解的機會。
4.行政決定公開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作出有影響限定,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公開,從而使行政相對人獲得行政救濟的機會。如果應當公開的行政決定沒有公開,該行政決定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執(zhí)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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