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保證期間屆滿。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都只能在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期間屆滿時,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2.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3.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而轉讓的債務。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主債務消滅。主債務因履行、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滅時,作為從債務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
5.保證合同解除或終止,保證責任自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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