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根據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締約過失責任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產生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一方當事人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對信賴利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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