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非財產性質。由于人格、身份都不是物質財富,不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所以,人身關系不以財產利益為內容,而以人身利益為其內容。
2.與特定人自身不可分離。人格、身份總是屬于特定的人。對于其具有的人格或身份,主體既不可轉讓,也不可放棄。
3.平等性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具有平等性質,即只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發(fā)生的人身關系,才為民法所調整。在民事活動領域之外的某些身份關系(如行政職務關系等)不具有平等性質,應由其他法律部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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