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該授權委托文件。
1、抵押登記申請經(jīng)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準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并向抵押權人核發(f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使用權抵押正式生效。
2、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
3、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fā)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xù)。
4、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后三十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xù)。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5、抵押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者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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