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即大陸法系國家形式上的民法,它是指按照一定體例、結構,系統(tǒng)地將民法的各項具體制度編篡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由于歷史傳統(tǒng)、制度觀念上的差異,導致成文法與判例法的區(qū)別。英美法系國家沒有編篡民法典的習慣,而大陸法系國家多編篡有成文的民(商)法典,故大陸法系往往被稱為民法法系。
我國傳統(tǒng)上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清末變法以來,曾制定過數(shù)部民法典草案,國民黨政府時期制定的民法典現(xiàn)在仍然在臺灣地區(qū)實行。我國大陸地區(qū)建國以來一直沒有頒行一部統(tǒng)一的民法典。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迫切需要,促使民事立法日益加快步伐。1986年,我國頒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產生于經濟體制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時期,客觀上帶有因應急需的目的,因此條文簡略,結構單薄。但從內容上分析,它不僅包括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制度、民事法律行為及代理制度等總則性內容,還包括了所有權及他物權制度、以合同和侵權行為為主的債權制度及人身權制度等民法典分則性內容。從這種意義上說,《民法通則》是我國目前相當于民法典的基本民事立法文件。
但《民法通則》畢竟只是對民事活動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作了極為簡略的規(guī)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建立的今天,《民法通則》顯然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從中國國情出發(fā),充分借鑒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與立法技術,盡快制定頒行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富有科學性、前瞻性的民法典,已經刻不容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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