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shù)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采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shù)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舉一個生活中常見的事例,幫助消費者理解抽象的理論:夏天,街邊賣冰棍的小販為了招攬顧客會叫賣,如果他吆喝“冰棍、清涼解暑的冰棍!”,這就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他是為了吸引人們來向他詢價;如果他吆喝“冰棍、紅豆冰棍,五毛一根!”,這就可以構成要約了。
一旦出現(xiàn)了購房糾紛,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于要約,消費者據(jù)其購買了房屋,其內容就應該構成房屋買賣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實現(xiàn)廣告中的承諾,則應視為開發(fā)展違約;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則廣告的內容就不能當然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僅能作為一種參考,并不具有約束力,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實現(xiàn)銷售廣告中的承諾,即使消費者確實是因為相信廣告內容而購買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張開發(fā)商的行為構成違約。由此可見,廣告到底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對消費者而言至關重要。通常情況下,廣告被認為是一種要約邀請。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廣告也可被視為要約,從而對廣告發(fā)布者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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