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對經(jīng)登記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發(fā)生的改變進行的土地登記。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主要有兩種情況: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辦土地出讓手續(xù);2)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和經(jīng)濟適用房等引起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
二、法律特征
。ㄒ唬﹦潛車型恋厥褂脵嘌a辦出讓手續(xù)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劃撥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3.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小⒖h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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