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6 09: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違規(guī)向中標候選人提出額外條件定標
[背景]
某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招標人定標過程中,細致審查了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三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發(fā)現其在產品成熟度,社會信譽以及中標后的優(yōu)惠條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其中:
第一中標候選人:產品的成熟度較高,有8年的生產歷史,市場占有率達到了4%左右,同時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但其投標報價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三名中標候選人中最高,也沒有承諾中標后額外提供一些優(yōu)惠條件。
第二中標候選人:產品成熟度不如第一中標候選人,其提供的產品僅有4年左右的生產歷史,市場占有率達到1.5%左右,其投標報價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三名中標候選人最低,也沒有承諾中標后額外提供一些優(yōu)惠條件。
第三中標候選人:為新出產的該類產品,投放到市場不足2年。其投標報價居中,同時有很好的優(yōu)惠承諾,即中標后免費提供3年易損件,為招標人免費培訓3名操作人員等。
招標人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供的產品最理想,但其高昂的價格以及沒有額外的優(yōu)惠,又讓其覺得吃虧。于是向第一中標候選人發(fā)出一份通知,要求該投標人在現有的報價基礎上,下浮2%,同時免費提供3年易損件,為招標人免費培訓3名操作人員。第一中標候選人在復函中僅同意為招標人免費培訓3名操作人員,其他條件一概不接受。此時招標人進退兩難,因為第二、三兩位中標候選人雖然有價格和后續(xù)服務的優(yōu)勢,但其產品不如第一中標候選人的產品穩(wěn)定。于是又向第一中標候選人發(fā)出了一封措詞嚴厲的通知,稱如不答應招標人的條件,將不采購其提供的產品。這一次第一中標候選人作了些讓步,同意免費提供3年易損件,但仍不同意下浮其投標報價,并認為招標人的做法違反了《招標投標法》。但招標人認為,既然招標人和投標人是為簽訂合同,只要中標通知書沒發(fā)出,招標人都有權利要求投標人做出某種更有利于招標人的承諾,也只有這樣才能采購到最滿足需求的產品。
[問題]
(1)招標人和投標人的觀點哪一種正確?為什么?
(2)招標人應怎樣確定中標人?為什么?
[考查]
法律法規(guī)對確定中標人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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