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事故調查之后的處理
1.批復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處罰責任人 有關機關單位負有事故責任人員所在單位對該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單位整改并受監(jiān)督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公布 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處理情況,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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