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泄潭ǖ膶I(yè)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yè)必須各有1人以上;
。ǘ┚哂谐袚卣鸢踩栽u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tǒng);
。ㄈ┏跫壱陨蠈I(yè)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ㄋ模┚哂歇毩⒊袚卣鸢踩栽u價工作和編寫工作報告的能力;
。ㄎ澹┝私鈬矣嘘P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guī)范等;
。┯薪∪馁|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yè)范圍是: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qū)劃、地震動參數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yè)范圍是: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qū)劃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yè)范圍是: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轄區(qū)內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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