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資料(10)
(4)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①未按照規(guī)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诔鲑徺I許可的品種、數(shù)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凼褂矛F(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芪窗凑找?guī)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⑤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⑥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shù)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的;
?、呶窗凑找?guī)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的。
?。?)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行政責任
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龠`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谖磾y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苓\輸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菸窗凑找?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扪b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⑦出現(xiàn)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shù)毓矙C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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