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行政執(zhí)法人員違法行為
3、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瀆職罪)
(1)關于玩忽職守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行政執(zhí)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
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瀆職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guī)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年、十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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