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重點(9)
37. 代位權
概念-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
行使范圍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8. 撤銷權
概念-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行使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有行使的,該撤銷權消滅
39. 合同履行中的債權債務轉讓
債權的轉讓在合同內有約定,但不改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合同發(fā)行期限內,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不能增加履行的難度和履行費用,否則增加費用部分應由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給予補償
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應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無債權)
40. 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
債權轉讓只需通知債務人,而債務轉讓需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無論債權轉讓還是債務轉讓,從權利或從債務隨之轉讓,但是與原債權人或原債務人的人身或不何分割的不得隨之轉讓
41. 合同終止的種類(六種)
履行(清償)
解除(協(xié)議或行使解除權)
抵銷(互負債務,對等消滅)
提存(債權人不明,標的物提交保管)
免除(債權人依法拋棄債權)
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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