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抵押的性質
物權性
?。ㄒ唬┓康禺a抵押權的物權性
關于抵押權的性質,在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有主張抵押權為物權者,有主張抵押權為債權者,有主張抵押權為物上債務者。從立法上來看,對于抵押權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種立法例:第一,將抵押權放在民法典的物權法中,視抵押權為限制物權中擔保物權的一種。德國、日本及中國臺灣為例;第二,將抵押權制度規(guī)定于民法典的債權法部分。法國、前蘇聯(lián)為例。中國民法通則也將抵押權規(guī)定于第五章民事權利的債權一節(jié);第三,制定專門的法律對抵押權進行規(guī)定。如中國《擔保法》。
房地產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其在性質上為物權。房地產抵押權具有物權特有之支配性、對世性、追及性及優(yōu)先受償性,從而使其在權利內容上、權利實現(xiàn)方式上、權利范圍上、權利保護方法上區(qū)別于債權。
價值權性
?。ǘ┓康禺a抵押權的價值權性
房地產抵押權乃對于所抵押之房地產拍賣價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其在本質上為價值權。價值權性不僅是包括房地產抵押權在內的抵押權的本質特性,也是所有物的擔保的共同屬性。房地產抵押權的價值權性,是指房地產抵押權是對所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支配權,其所支配的對象不是房地產實體,而是其價值。
房地產抵押權的價值權性使其區(qū)別于土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權,其給予權利人的利益表現(xiàn)在對于標的物實體的支配,通過這種支配而獲得標的物的效用。房地產抵押權則是對標的物價值的支配權,權利人得通過對抵押物價值的把握而實現(xiàn)擔保債權的目的。
房地產抵押權既不需要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需要對抵押物實體的支配,而是在于對抵押物價值的把握,能夠同時滿足現(xiàn)代經濟社會對債權擔保和擔保物經濟效用發(fā)揮的雙重需要。因此可以說,相對于質權和留置權,房地產抵押權是一種純粹的價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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