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資料:承諾期限
?。ㄋ模┏兄Z期限
1.電報要約:自電報交發(fā)之日起計算。
2.信件要約: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如未載明日期)起計算。
3.電話、傳真要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
4.對話要約:即時作出承諾,約定的除外。
5.非對話方式要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ㄎ澹┏兄Z的撤回
1.在承諾發(fā)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諾人阻止其發(fā)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諾通知應先于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銷。
?。┏兄Z超期與延誤
1.超期(受要約人主觀原因)
(1)受要約人主觀原因導致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致使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延誤(客觀原因)
?。?)受要約人發(fā)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外,一般情況下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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