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合同擔保
12302070熟悉合同擔保
擔保,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為了使合同能夠得到全面按約履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護措施。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形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Z302071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
(2)保證人
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下列單位不可以做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量;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保證。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范圍及保證期間
1)保證責任范圍
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范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擔保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債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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