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代位權
五、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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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特征
?。?)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行為,即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消極行為;
?。?)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身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提出請求;
?。?)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必須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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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存在并確定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
?。?)兩種債權不能清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帶有人身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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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主體: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
2.行使方式:通過訴訟程序。
3.行使范圍
?。?)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不應以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為基礎;
?。?)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權數(shù)額應當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數(shù)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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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則債權人有權代債務人受領;
2.受領之后將財產(chǎn)交給債務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4.如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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