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設備承攬合同
一、設備承攬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
1.承攬人的義務
。1)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分包),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檢驗材料。定作人對材料質量有異議的,承攬人應當更換。
。3)接受定作人監(jiān)督檢查。
。4)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圖紙。
。5)交付承攬物,提交工作成果。
包括承攬物的附屬物及其權屬憑證。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要提交有關質量證明。
。6)對工作成果質量負責。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雖經定作人驗收但實際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攬人承擔因違約采取補救措施的全部費用。
。7)保守秘密。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2.定作人的義務
(1)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2)支付報酬。定作人未按約定支付報酬的,承攬人對承攬物享有留置權。
。3)按約定提供材料……
(4)不得隨意變更工作事項、范圍。
。5)領取承攬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領受承攬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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