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對購房人不利的合同條款
案列:張先生在一次房展會上看中了某樓盤的一套房子,覺得戶型設計、位置和價格都不錯,與自己的理想很接近,且“五證”齊全,便二話沒說,當時就簽了購房合同,并且還交了購房款1/3的定金8萬元人民幣,只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一到就可遷入新居了。如今已時過數(shù)年,發(fā)展商仍交不了房,張先生當初的興奮勁兒也隨著幾年來頻繁地找發(fā)展商消失殆盡,剩下的只是無盡的煩惱。氣憤之余,張先生想到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便找律師咨詢。
律師在對合同進行審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下列條款對張先生極其不利:
合同約定:發(fā)展商交房后3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
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交房以什么為標準,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甚至出現(xiàn)這樣的事:發(fā)展商交房時通知購房者到物業(yè)管理公司處領取鑰匙,而物業(yè)管理公司卻要求先交一筆錢才能給鑰匙,否則不給。
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等,而發(fā)展商若沒有按時交屋,卻什么懲罰措施也沒有。
這一明顯不公平的條款,許多購房者都容易忽略。發(fā)展商延期交房卻理直氣壯,購房者卻無可奈何,就是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懲罰措施,比如應參照購房者不按時付款的懲罰標準追究或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
合同附件中對房屋的配套設備約定不清。
在張先生的合同附件里,只約定“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卻沒有說明這些功能在入住時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達不到有關標準該怎么辦?這種含糊不清的約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購房者的注意。
合同約定:若因施工問題造成延期交房,屬不可抗力,與開發(fā)商無關,開發(fā)商不負違約責任。
這是強辭奪理,法律沒有規(guī)定施工問題屬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問題延期交房,開發(fā)商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條應當從合同中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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