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地產經紀實務:房地產他項權利
1、建設用地使用權:
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出讓,劃撥,其它)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質上是利用空間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因此一宗土地的空間,可以分割為很多個三維立體“空間塊”,分別成為獨立的“物”,可以分別出讓、轉讓等。
國家可以將其用于公共用途或者另外出讓,比如同一塊土地地下10M至地上80M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甲公司建造寫字樓,地下20M至地下40M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乙公司建造商場。
與此相似,取得一定范圍內的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能將其空間中的部分空間分割出來,轉讓、租賃給他人或者用它作價入股等,從而使該被分割出來的部分空間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2、宅基地使用權:
指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3、土地承包經營權:
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人從事種殖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
4、地役權:
指房地產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房地產,以提高自己的房地產效益地權利。最典型的是地役通行權,
例如,甲乙兩單位相鄰,甲單位原有一個東門,為了解決本單位職工上下班通行的方便,想開一個西門,但必須借用乙單位的道路通行。
于是,甲乙兩單位約定,甲單位身乙單位支付使用費,乙單位允許甲單位的職工通行,為此雙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在乙單位的土地上設立了通行地役權。
5、抵押權。
6、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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