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基本制度與政策: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的權利
承租人除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權、收益權外,為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國法律還賦予承租人一系列特殊權利。如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承租人的義務
?。?)交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房屋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xié)議補充。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理使用、善意保管房屋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并對房屋盡妥善保管義務。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致使房屋受損,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合理使用房屋還包括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否則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但是,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房屋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就現(xiàn)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相賃關系終IE時歸還房屋
租賃期間屆滿或一方違約而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承租人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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