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水利水電:分包單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職責時的注意事項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項目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zhì)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分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禁止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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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項目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zhì)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分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禁止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