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權屬有爭議的房屋進行拆遷補償
拆遷中的產權爭議一般有以下情況:
1、原房屋產權人死亡后,繼承人未辦理繼承及析產手續(xù)的房屋,在拆遷開始時繼承人要求繼承和析產的;
2、聯(lián)合建設的房屋,雖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但聯(lián)合建設的當事人未能就聯(lián)合建設的房屋的產權進行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雙方當事人仍然有爭議的;
3、一方當事人雖然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他方當事人已經明確提出產權主張(這種產權主張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明確提出產權的訴訟請求);
4、已經建成的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當事人各方主張房屋產權的;
5、因房屋產權轉讓的過程中出現(xiàn)若干問題,造成產權發(fā)生爭議的;
6、因歷史上落實私房政策問題導致的產權爭議;
7、其他產權爭議的情形。
如果產權有爭議的房屋已經發(fā)生拆遷,但一方當事人對拆遷結果不服,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1、拆遷人已經與一方當事人簽訂拆遷協(xié)議的,主張產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拆遷協(xié)議無效;
2、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在產權爭議的解決期間已經作出拆遷裁決,將拆遷補償款裁決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遷裁決的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裁決;
3、如果房屋產權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人關于拆除產權有爭議之房屋的拆遷方案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補償方案,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如果拆遷主管部門未能依照法律規(guī)定組織拆遷人勘察被拆除房屋,未進行證據保全公證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批準拆遷產權有爭議房屋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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