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知識點:合同缺陷的處理原則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發(fā)包方、承包方由于對合同知識缺乏、理解的欠缺、疏忽等的原因,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存在部分內容沒有約定。由于合同內容的缺失,造成施工合同生效后給合同履行帶來一定的難度,致使在執(zhí)行過程中無法執(zhí)行或執(zhí)行困難。對于生效后沒有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應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協議補充
對于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內容的缺失,給合同執(zhí)行帶來極大困難,或造成損害權利人的利益。為保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能夠正確及時地履行,首先應基于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等當事人的意愿發(fā)包方、承包方應通過協商達成協議,通過該協議對原來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予以補充或者明確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該補充協議應成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ǘ┌凑蘸贤嘘P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協商未能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結合合同其他方面的內容(其他條款)加以確定。也可按照在同樣交易中通?;蛘吡晳T采用的交易習慣進行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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