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考點知識: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訴訟管轄:確定受案一審法院
一、級別管轄
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yè)地。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qū)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購銷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時,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4、協(xié)議管轄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5、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受理的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法院管轄。
6、管轄權轉移
(1)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時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下級法院對其所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認為有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3)管轄權轉移:有管轄權法院移送給沒有管轄權法院,移送管轄:沒有管轄權法院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7、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4)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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