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由以下四項構成:
(1)第一部分工程費用,包括設備及工器具費用、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
(2)固定資產其他費用,主要有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工程監(jiān)理費、工程保險費、聯(lián)合試運轉費、辦公和生活家具購置費及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其他費用等;
(3)預備費;
(4)融資費用,包括建設期利息及其它融資費用。
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計算是以獨立發(fā)揮生產能力的單項工程為對象的,當單項工程建成經有關部門驗收鑒定合格,正式移交生產或使用,即應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一次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分期分批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分期分批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新增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如下:
(1)投資者將無形資產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合同協(xié)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3)企業(yè)自創(chuàng)并依法確認的無形資產,按開發(fā)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4)企業(yè)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fā)票憑證所載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作價。
新增流動資產依據(jù)投資概算核撥的項目鋪底流動資金,由建設單位直接移交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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