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1.申請人:土地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人。
2.申請時限:國有土地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yè)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應當在農業(yè)結構調整之后30日內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接到有批準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3.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權屬文件資料
。1)土地權利證書;
。2)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3)土地用途變更的批準文件:國有土地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城市規(guī)劃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等有批準權的部門批準用途改變的文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與政府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yè)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農業(yè)部門或其他有批準權的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用途改變的文件。
二、權屬審核
土地用途變更批準文件是審核的重點。
1.國有土地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土地登記人員應審核其用途變更批準文件是否為城市規(guī)劃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等有批準權的部門簽發(fā)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土地登記人員還應審核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審查其內容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齊全。
2.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yè)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土地登記人員應審核簽發(fā)用途變更批準文件的單位是否為有批準權的部門;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fā)生變更的,土地登記人員應審核其土地用途變更批準文件是否由地方人民政府簽發(fā)。
申請人提交的土地用途變更批準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都應該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三、注冊登記核發(fā)證書
土地用途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屬的變更,因此不需報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即可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1.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在宗地《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宗地只有一種土地用途的,在“土地用途”欄內加蓋變更印章;宗地含有多種土地用途并填有土地分類面積的,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有關土地分類面積的內容上加蓋變更印章;在“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注冊登記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土地用途變更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土地用途變更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
2.更改《土地歸戶卡》。根據《土地登記卡》注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歸戶卡》上的“用途”欄目的內容。
3.更改土地證書。土地用途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人名稱的變更,土地證書的主體未發(fā)生改變,因此土地證書不需更換,只需依據《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證書的相應欄目。其方法是:當宗地只有一種土地用途時,在土地證書的“用途”欄目內加蓋變更印章;當宗地包含多種土地用途并在土地證書上載有分類面積時,在“記事”欄“內容”項原來填寫的土地分類面積處加蓋變更印章。在“記事”欄“日期”項填寫本次變更的日期,“內容”項填寫變更的內容和依據,并由經辦人簽字蓋章,同時加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將更改后的土地證書核發(fā)給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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