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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1 09: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在今年十月召開的全國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會議上,我司就各地學習《經濟合同仲裁條例》中提出的一些問題作了解釋,現整理印發(fā),供參考。
一、關于調解和仲裁的關系
《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因此,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階段,是“仲裁中的調解”。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時,仲裁機關就可以運用國家賦予的仲裁權進行裁決。這樣,仲裁機關就可以把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從始至終地處理終結。仲裁先行調解,這是我國仲裁制度區(qū)別于資本主義國家仲裁制度的一個顯著標志。
需要指出,過去有這樣一種提法,叫作“調解為主,仲裁為輔”,這種提法是不妥的,調解和仲裁不應有主、次之分。
仲裁機關的調解與業(yè)務主管部門、其它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的調解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區(qū)別的。仲裁機關主持合同糾紛當事人調解,達成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其他部門的調解,達成協(xié)議,不具有這樣的效力,它被視作新的合同。一方翻悔,另一方還可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六條與《經濟合同法》第五十條的文字表述為什么不一樣?
《經濟合同法》和《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是一致的,即“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經濟合同法》又規(guī)定“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情況可以受理呢?《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為此規(guī)定:“侵權人愿意承擔債務的不受時效限制”。
在時效期限內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是自己的過錯無法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暫停計算。從暫停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繼續(xù)計算。
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期限終止。從仲裁機關的裁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時效期限重新開始。
時效期限的計算從當日開始。期限最近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有業(yè)務時間限制的,以當日業(yè)務規(guī)定的結束時間為止。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間。訴訟文書(包括申請書、答辯書等)在期限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三、當事人不服仲裁機關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來又撤訴了,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機關的裁決書是否可以生效?
仲裁機關的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后,規(guī)定有15天的訴訟時效。他在規(guī)定的時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就不生效。如果他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提出撤訴,那么從人民法院裁定其撤訴之日起,裁決書開始生效。
四、《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九條中規(guī)定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
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履行地”,是指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地。合同雙方的法律行為,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履行的時間、條件、地點,因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fā)生糾紛而提起申訴,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關管轄,便于弄清發(fā)生糾紛的原因和事實,裁決后也好執(zhí)行。合同履行地和被訴方所在地一般來說是一致的,有時可能不一致。
在案件管轄上執(zhí)行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有困難的,可以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五、《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如何理解?
這一條是從爭議金額和對社會影響的大小來規(guī)定案件的級別管轄。級別管轄分為:①縣(市)、市轄區(qū)一級;②省轄市、地區(qū)、自治州一級;③省、市、自治區(qū)一級;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級。這四級是在地域管轄的前提下劃分的。
這一條的第三款對省、市、自治區(qū)內爭議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案件由誰管轄未作規(guī)定。我們意見,遇到這種情況,省、市、自治區(qū)可以請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由它指定辦,或者由它自己辦。
有的同志提出,省轄市的區(qū)仲裁機構不健全,辦案有困難時,它管轄的案件,可否由市里辦?各地可按仲裁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直轄市的區(qū)辦爭議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的案件。爭議金額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的案件由誰管轄?這也可以按仲裁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如何理解?
這一條規(guī)定是針對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互不服氣,各方同時向對方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的情況提出來的。發(fā)生了這種情況,由先收到申訴書一方的仲裁機關受理。
收到申訴書的時間,以申訴書送達仲裁機關的支配范圍(即收發(fā)登記)的時間為準。
有的同志提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仲裁機關為什么不予受理?這是因為,既然我們知道一方已向法院起訴,就可以告訴另一方,請他到法院應訴。
有的同志提出,仲裁機關已經受案,通知被訴方提出答辯應訴時,他可否不到仲裁機關應訴,而去人民法院告狀?《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被訴人沒有按時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辦理。根據這一規(guī)定,仲裁機關已經受理的案件,是不允許另一方又到人民法院起訴的。
七、《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十三條中“共同上級仲裁機關”指的是誰?
同一轄區(qū)內的兩個縣的共同上級仲裁機關是直轄市、省轄市、地區(qū)和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不同轄區(qū)內的兩個縣的共同上級仲裁機關可能是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也可能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如江蘇省的一個縣與四川省的一個縣,在管轄權上發(fā)生爭執(zhí),他們協(xié)商不成時,報共同上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八、聘請多少兼職仲裁員比較適宜?報酬怎么辦?
聘請多少兼職仲裁員比較適宜,還沒有經驗。我們意見宜少不宜多。聘請時間宜短不宜長,一般一至二年為好,屆滿如果認為合適,還可以繼續(xù)聘請,這樣主動。
兼職仲裁員一般應當從現職工作人員中聘請。他們在執(zhí)行仲裁職務時,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由于執(zhí)行仲裁任務原工作單位免去獎金或季獎金的,可給予補貼。補貼費可從案件受理費中支付。
九、仲裁庭成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具體由誰指定?
需要組成仲裁庭辦案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并指定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主任和副主任不在時,由他們指定的其他委員代理。
十、仲裁為什么要實行回避制度?
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經法定機構和人員的認可,仲裁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退出或避開對案件的處理,稱為回避。我國的各級經濟合同仲裁機關是常設機構,都有自己對案件管轄的范圍。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由仲裁機關指定的仲裁員處理案件。當事人沒有選擇仲裁機關和仲裁員的權利。為了使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適用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回避就成了仲裁程序中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回避的人不同,由誰來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不同。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員決定。
對回避作出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不一定采取同當事人申請回避方式相對應的方式告訴當事人。一般來說,簡單的可用口頭方式,復雜的可用書面方式。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否辦案?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它受仲裁委員會的委托,可以調解簡單的案件。調解成立的,應制作調解書,經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員審核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翻悔的,交仲裁委員會辦理。
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派出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就地辦案。
十二、《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二十條中“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如何具體執(zhí)行?
仲裁機關接到當事人的申請書后,經審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俨粚儆谥俨脳l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范圍;
②不屬于本仲裁機關管轄的案件;
、墼V訟主體不合格(個體經營戶和農村社員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能力的人);
、芤环交螂p方當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⑤超過訴訟時效。
十三、當事人不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仲裁機關可否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機關采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不能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仲裁機關認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當事人又沒有申請,可以提醒他。只要講清這是為了保護他的利益,當事人是會申請保全的。
十四、《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或者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指的是什么?
這一款主要使用于當事人拖欠貨款和勞務報酬方面。在仲裁訴訟中,債權人擔心債務人轉移銀行存款拖欠支付,向仲裁機關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機關可以責令債務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不得轉移銀行存款,如有違反,應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是指在仲裁條例規(guī)定保全措施的方法外,其他法律所規(guī)定的別的保全方法。
十五、仲裁機關相互之間的委托調查收不收費用?
仲裁機關辦案時,對案件的某個具體情節(jié)不清,又不值得派人調查,可以委托當地仲裁機關協(xié)助調查。一般協(xié)助調查的內容比較簡單具體,不需花費很長時間,也不需跑很長的路,就可以弄清問題,所以不需要收取協(xié)助調查費用。如委托化驗、測試、鑒定等所花費的費用,可將單據送委托單位報銷。
十六、仲裁是否準許撤銷?
《經濟合同仲裁條例》沒有規(guī)定撤訴問題。這是因為經濟合同糾紛大都是在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發(fā)生的。這些爭議,同國家財產、集體財產聯系在一起。仲裁機關的重要任務就是保護這些財產不受侵害。既然發(fā)生爭議,提起訴訟,仲裁機關就應處理完畢,不準許撤訴。
十七、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向哪級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范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有的同志提出,可否規(guī)定向仲裁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起訴?我們無權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
十八、《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了監(jiān)督程序,如果上、下級認識不一致怎么辦?
《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根據這一原則,上級的決定,下級必須執(zhí)行,不能因為認識不一致而不執(zhí)行。
這一條還規(guī)定,“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人力不夠怎么辦?對這個問題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fā),更換首席仲裁員也可以叫“另行組成仲裁庭。”
十九、《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了仲裁文書生效后的執(zhí)行問題,不予執(zhí)行怎么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國務院1982年第73號文件都規(guī)定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問題按法律規(guī)定辦。
仲裁機關的調解書、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后,仲裁程序就終結了。但仲裁工作與司法工作有著密切聯系,二者都為著一個共同的目的,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四化建設順利進行。因此,經濟合同仲裁機關和法院加強聯系,密切協(xié)作,共同完成這項任務是十分必要的。
二十、一名律師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是否可以?
在一個訴訟案件中,一名律師只能受一方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一名律師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如同自己和自己打官司一樣,這種代理是無效的,仲裁機關應予拒絕。
二十一、案件受理費什么時候交?案件處理費由誰交?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仲裁費由誰負擔?
仲裁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書,經審查符合受案條件,決定立案處理后,就可以通知當事人按照爭議金額的比例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處理費由申訴人或被訴人墊付。案件處理終結,仲裁費由敗訴人承擔。當事人不服起訴到法院,不會影響仲裁費的收取。已預交的仲裁費,當事人到了法院,他們之間又形成了新的債務關系,這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連同合同糾紛之債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處理。
二十二、仲裁過程中,發(fā)現是無效合同或是違法合同,終止仲裁程序,已收的仲裁費是否退給當事人?
我們意見不退。由有過錯的或者違法的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或有違法行為的,按責任大小分擔。
二十三、法院受案后,向仲裁機關移送,是否接受?
各級仲裁機關要同人民法院加強聯系,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guī)定的原則,協(xié)商一個受案辦法、執(zhí)行辦法和工作的聯系制度,以便更有效地辦好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如果遇到法院受案后,向仲裁機關移送的,我們要以按照《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法院解釋清楚,請他們辦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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