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生產法復習資料——礦山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關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yè)的;
?。?)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yè)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未按照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拒絕礦山安全監(jiān)督人員現(xiàn)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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